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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被执行人孙某,男。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你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西路支行某账户内的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建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