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房瑞廷诉黄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瑞廷,黄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5民初2946号原告房瑞廷。被告黄宪亮。原告房瑞廷诉被告黄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红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瑞廷、被告黄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瑞廷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黄宪亮向原告房瑞廷借款人民币16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并承诺三年内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并以其爱人有病为由一直推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宪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宪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自己没有能力完全偿还160000元借款及利息,请求原告给付一段时间筹钱还款。本院认为,被告黄宪亮承认原告房瑞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房瑞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房瑞廷主张被告黄宪亮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瑞廷依据借据上记载的“按月息15‰计算利息”主张借款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房瑞廷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邮寄费40元,由被告黄宪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红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一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