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韩金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金城,男,1948年5月22日出生。韩金城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终8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程中,取得了证人杨海军的询问笔录、韩金城本人的询问笔录、出警民警王小刚、肖举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彼此之间相互映证,共同证明韩金城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玉泉山西北门外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韩金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并无不当。故终审法院裁定驳回韩金城的起诉正确,韩金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