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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金玉德与朱洪成、乔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德,朱洪成,乔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807号原告金玉德,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朱洪成,男,成年人,汉族,原住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址不详。被告乔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系朱洪成妻子。现住址不详。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2日,二被告由于家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经原告多方寻找,未知其住址和下落。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玉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爱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