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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肖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主要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申请人(被告)肖磊、被告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54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威海市翠竹园1号305室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肖磊名下、座落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园1号305室房产的查封(证号:2010047075)。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