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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祖庆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昊网科技有限公司、邵雁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祖庆服饰有限公司,郑州昊网科技有限公司,邵雁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17号原告河南省祖庆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庆。委托代理人申守杰,系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昊网科技有限公司,(花园路国基路向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邵艳彪。被告邵雁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祖庆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昊网科技有限公司、邵雁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祖庆服饰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