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金根与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赵金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银河路北镇江建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国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金根,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镇江中兴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门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金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兴门窗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阶段其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赵金根中途自动离职,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赵金根进厂时已谈妥工资包含社会保险在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其给付赵金根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的判项。赵金根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兴门窗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案二审阶段,中兴门窗公司提供了赵红军的录音以证明赵金根存在工龄中断的事实。但二审法院依法向赵红军调查核实时,赵红军的陈述与中兴门窗公司提供的录音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故二审法院对该录音证据未予采信。鉴于中兴门窗公司对于赵金根工龄中断的事实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中兴门窗公司的该项辩称未予采纳,并无不当。另外,中兴门窗公司辩称赵金根进厂时双方已谈妥工资包含社会保险在内,但赵金根对此不予认可。鉴于中兴门窗公司未为赵金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赵金根已超过60周岁不能补办,原审法院判决中兴门窗公司给付赵金根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兴门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兴门窗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