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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基育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基育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基育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26号6层612-624房间。法定代表人徐美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13号工业大厦F6北座606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小雄,执行董事。中基育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中基育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262.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汕头市雄心幼教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光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