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波与四川仁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四川仁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13号原告:杨波,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4日,住绵阳市安州区。被告:四川仁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波诉被告四川仁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