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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涛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7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别名永书,男,1991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0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2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涛自2016年春节前开始先后共计五次在中枢镇红木酒店对面的冷库附近、中枢镇神树坡村公房附近路上向吸毒人员代XX贩卖同种毒品“小马”,每次贩卖2-12粒不等,价格为每颗30元至40元不等。其中,2016年2月29日13时许,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公房附近路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代XX5粒毒品“小马”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5粒毒品小马净重0.53克。民警当场在被告人王涛驾驶的车牌号为云G****9长安二代微型车驾驶位储物盒内查获6粒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小马可疑物、在驾驶室副座位右侧夹缝查获6条用塑料包裹的40粒毒品小马可疑物、在驾驶室挡风玻璃下一本笔记本内查获13条用塑料包裹的130粒毒品小马可疑物、在副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获13条用塑料包裹的125粒毒品小马可疑物。上述共计301粒,净重30.52克。从王涛贩卖的0.53克毒品小马可疑物中及车上查获的共计30.52克毒品小马可疑物中分别随机提取2粒送至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送检的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余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贩卖毒品并非为了牟取暴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3时许,泸西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公房附近路边将正在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涛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代XX抓获,并当场从代XX身上查获5粒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53克。后公安民警对王涛贩卖毒品时驾驶的车牌号为云G****9的微型车进行检查,在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301粒,经称量净重30.52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代XX身上及王涛所驾车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2016年2月间,被告人王涛在泸西县中枢镇冷库旁,先后五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吸毒人员代XX,共计28粒,净重2.52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公安民警于2016年2月29日在工作中发现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涛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公房附近路边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代XX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代XX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5粒。3.证人代XX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14时许,他打电话向王涛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5粒毒品“小马”,双方约定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交易。随后他便到神树坡村村口等着,等了几分钟王涛就开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来了,面包车上还坐着另外一名20岁左右的男子。他拿了200元给王涛,王涛就拿了5粒“小马”给他,他刚刚把“小马”装进口袋里就被警察抓了。除了被抓获这次,他还向王涛购买过五次“小马”,第一次是2016年大年初一早上,他在中枢镇冷库旁以500元的价格向王涛购买了12粒“小马”;其余四次双方也都是在冷库旁交易,每次4粒,价格是150元。他的手机号码是151*****931,王涛的手机号码是183*****022。4.证人田XX的证言,证实王涛是他姐夫的侄儿子。2016年2月28日15时许,在王涛的一个朋友的介绍下,王涛开着一辆车牌尾号为889的面包车载着他到泸西县中枢镇立岗村找一名五十岁左右的妇女购买了200粒毒品“小马”。买到“小马”以后,他就在车上吸食了5粒“小马”,王涛也吸食了几粒“小马”。第二天中午,王涛又开车载着他到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路边,后王涛以200元的价格卖了几粒“小马”给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当王涛和那名男子正在交易时,他们就被警察抓获了。5.证人尚XX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15时许,他在泸西县中枢镇交警队附近租了一辆面包车,车牌尾号是889。当天晚上他开着租来的面包车回村子里的时候遇到了王涛,王涛就问他借车去接朋友。后来他打了很多电话催王涛还车,王涛一直没有把车开来还他。直到3月1日下午,他打王涛的电话被警察接到,他才知道车在公安局里。6.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他和朋友张XX等人在泸西县中枢镇交警队对面经营汽车租赁部。2016年2月24日14时许,一名叫尚XX的男子到他店里租了一辆车牌号为云G****9的长安之星二代微型车。3月1日下午17时许,尚XX到他店里告诉他,车被其借给一个朋友开,电话先是打不通,打通之后是警察接的。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29日,公安民警依法对吸毒人员代XX进行人身检查,在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1条用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共5粒。同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王涛驾驶的车牌号为云G****9的长安之星二代微型车进行检查,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内侧仪表盘上一本笔记本内查获13条用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共130粒;在驾驶位方向盘下储物盒内查获6粒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在副驾驶位右侧车门夹缝查获6条用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共40粒;在副驾驶位储物箱内查获13条用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共125粒。8.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毒品记录,证实经称量,在吸毒人员代XX身上查获的5粒毒品可疑物净重0.53克,后提取毒品可疑物2粒送检;在被告人王涛驾驶的车牌号为云G****9的长安之星二代微型车上查获的301粒毒品可疑物净重30.52克,后提取毒品可疑物2粒送检。9.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吸毒人员代XX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5粒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从被告人王涛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01粒、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云G****9号微型车一辆、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后毒品可疑物共计306粒移送泸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云G****9号微型车发还胡XX、张XX,其余物品随案移送。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吸毒人员田XX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2月29日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贩卖毒品“小马”给一名男子的人系被告人王涛;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2月29日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向被告人王涛购买毒品“小马”的人系吸毒人员代XX。被告人王涛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2月29日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向其购买毒品“小马”人系吸毒人员代XX,代XX此前曾向其购买过五次毒品“小马”。吸毒人员代XX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2月29日在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村口向其贩卖毒品“小马”的人系被告人王涛,此前其曾在泸西县中枢镇冷库旁向被告人王涛购买过五次毒品“小马”。11.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在吸毒人员代XX身上和被告人王涛所驾车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各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12.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2月间,被告人王涛与吸毒人员代XX的通话情况,能够与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吻合。13.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泸西县公安局依法已对吸毒人员田XX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吸毒人员田XX、代XX接受社区戒毒。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7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21日刑满被释放。15.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实他会吸食毒品“小马”,他老表田XX也会吸食“小马”。2016年2月29日13时许,代XX打电话找他购买“小马”,他就开车载着老表田XX到泸西县中枢镇神树坡村公房旁找到代XX。代XX拿了200元给他,他就把事先准备好的一条用塑料包裹好的5粒“小马”递给代XX。代XX刚刚走出几米,警察就把他们抓获了。除了被抓获这次,代XX还找他购买过四次“小马”,第一次是2016年春节期间,他在中枢镇冷库旁以500元价格贩卖了12粒“小马”给代XX,12粒“小马”;其余四次也都是在冷库交易,代XX每次都是购买4粒“小马”,价格都是150元。他被抓获时驾驶的微型车是租来的,警察从他驾驶的车上查获的“小马”是他找中枢镇立岗村的一名妇女购买的。他的手机号码是159*****110、183*****022,他还有一个已经停用的手机号码是1821437****,代XX的手机号码是151*****931。以上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33.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涛属毒品再犯,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涛属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王涛关于其贩卖毒品并非为了谋取暴利的辩解,不影响对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9年4月1日止)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306粒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毒资人民币20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克丽代理审判员  李兴隆人民陪审员  雷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