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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斌,汪华,王光平,王开平,陈章琴,曹昌仁,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邵德慧,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汪斌。被执行人: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昌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庆腾,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开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斌。被执行人:王家琼。被执行人:汪华。被执行人:王光平。被执行人:王开平。被执行人:陈章琴。被执行人:曹昌仁。被执行人:童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王开平、陈章琴、曹昌仁、童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