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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兰,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兰。被执行人冯建华。本院在执行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冯建华未及时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大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