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兰,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兰。被执行人冯建华。本院在执行刘俊兰与冯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冯建华未及时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大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