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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丁鹏飞与刘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飞,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89号申请人丁鹏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丁鹏飞与刘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鹏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118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