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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春晖、车书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晖,车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48号申请人:王春晖,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华,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车书行,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申请人王春晖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车书行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索兰托”牌小型客车进行扣押,申请人王春晖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30日姚晓安驾驶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建设大街右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交北国站处,被申请人车书行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索兰托”牌小型客车沿建设大街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国公交站处,两车发生碰撞,后冀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失去���制撞向公交站台,导致两车受损,申请人王春晖受伤。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公交认字[2016]第0900003号)认定此次事故被申请人车书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姚晓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王春晖无责。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王春晖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车书行驾驶的其名下冀A×××××号“索兰托”牌小型客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春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