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一飞织造厂与吴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吴武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731号原告: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住址浙江省兰溪市江街道厚仁村。投资人:戴献豹被告:吴武孟,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诉被告吴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武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