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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兰溪市一飞织造厂与吴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吴武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1731号原告: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住址浙江省兰溪市江街道厚仁村。投资人:戴献豹被告:吴武孟,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浙江省兰溪市一飞织造厂诉被告吴武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武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