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君美与黄金星、王灵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美,黄金星,王灵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君美。被执行人:黄金星。被执行人:王灵彦。申请执行人张君美与被执行人黄金星、王灵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君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金星、王灵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君美借款35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黄金星、王灵彦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除有农村自建房外,均无反馈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张君美申请(2016)浙1123执6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