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春德、张红杰与陈振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德,张红杰,陈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德,男,1953年1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张红杰(又名张宏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振川,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德、张红杰与被执行人陈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