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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秀荣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42号原告:史秀荣,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世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秀荣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史秀荣于2016年9月20日因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373.5元,其余1373.5元由史秀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文    敬人民陪审员 蔺祎芳人民陪审员郝卫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