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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诉李二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二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19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燕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继明,系公司职工。被告李二子,男,汉族,住址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二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二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鄂尔多斯市海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二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