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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中元与文雅宣、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元,文雅宣,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39号原告:周中元,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拉祜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兮,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雅宣,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吴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中元诉被告文雅宣、吴俊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