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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芳涛与连云港市木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芳涛,连云港市木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单芳涛,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18岁,汉族号码320724199704172113,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惠志军,经理。申请执行人单芳涛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木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灌劳人仲案字第6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58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灌劳人仲案字第6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向阳审判员  尤德荣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兴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