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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宫宝破坏电力设备、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宫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394号罪犯宫宝,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6月30日作出(2002)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宝犯破坏电力设备、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8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8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2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9月12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宫宝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表扬奖励7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宫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宫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宫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张瑞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