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祖计与李德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计,李德岁,李伯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238号原告:徐祖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肖梅花,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计与被告李德岁、第三人李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计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祖计承担。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