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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祖计与李德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计,李德岁,李伯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5238号原告:徐祖计。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肖梅花,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计与被告李德岁、第三人李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祖计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祖计承担。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