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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尹兆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宋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兆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宋佳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897号原告:尹兆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被告:宋佳佳。原告尹兆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宋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尹兆元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兆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兆元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