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严金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严金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59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14-316号。负责人:冯俊,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绍雄、宋万伟,北京尚荣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金福,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上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为与被告严金福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20509.15元、利息13443.59元、滞纳金15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起至被告名下信用卡透支款项结清期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约定另行计算);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适用前置程序进行送达,并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卡号为55×××85)并承诺接受《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该协议约定申请卡种、申请额度、透支消费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销户等内容。受领信用卡之后,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5月12日,被告积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335452.74元,其中本金320509.15元,利息13443.59元,滞纳金1500元。另查明,被告严金福于2016年6月28日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80000元,该款项原告自愿抵扣前述欠款本金。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严金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透支款本金240509.15元;二、被告严金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透支款利息13443.59元,滞纳金1500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此后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97元,合计4763元,由被告严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