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韩××、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5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农民。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准离婚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以来,互敬互爱,虽难免发生矛盾,但属正常现象。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施以家庭暴力,更没有殴打过被上诉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应被判离婚。魏××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判决离婚。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没有婚前财产,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5年开始,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2015年9月9日,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调解未果于2015年9月28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一审���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并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双方本应珍惜自己所选择的婚姻家庭,但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判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双方感情,双方至今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又诉至一审法院,且离婚态度坚决。以上原、被告的态度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之离婚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均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就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等问题本案暂不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魏××与被告韩××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魏××。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本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原则珍惜双方的感情,维护家庭生活的和睦稳定。被上诉人曾于2015年9月9日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上诉人未能积极挽回双方的感情,致上诉人再次起诉离婚。现双方业已分居,且被上诉人再次起诉离婚亦表明了其坚决离婚的态度,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令准予双方离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