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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与范明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范明召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10号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诉讼代表人:杨红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明召,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文东区。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明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