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与范明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范明召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10号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诉讼代表人:杨红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卿,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明召,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新文东区。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明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