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李树梅、李翠连、王秀春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李树梅,李翠连,王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被执行人李树梅,生于1965年2月15日,女,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李翠连,生于1955年8月20日,女,住所地:万全区。被执行人王秀春,生于1966年11月28日,男,住所地:万全区。本院在执行万全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树梅、李翠连、王秀春(2015)万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梅、李翠连、王秀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 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