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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庄文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庄某,男,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法院判处。辩护意见被告人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3月份起,被告人庄某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共约人民币6万元后交给上家,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16日,庄某被民警抓获,并缴获涉案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外围“六合彩”收据1张。本院意见被告人庄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一、被告人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台、外围“六合彩”收据1张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剑敏(兼)书 记 员 任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