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巨全与蔡永成、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巨全,蔡永成,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281号原告李巨全,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周志璞,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永成,男,汉族,1977年5月24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庆城北区阳关酒店。法定代表人杨克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文刚,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庆城县。被告吕丽,女,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庆城县原告李巨全与被告蔡永成、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巨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璞,被告蔡永成、被告威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立成、何文刚以及被告吕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巨全诉称:原告与第一被告为朋友关系,2014年5月20日,第一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于当天将借款打到第一被告提供指定的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账户上。第一被告承诺该笔借款只周转一个月,当时因都是很好的朋友,并没有出具借条。期限届满后,第一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8日找到第一被告,并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请求:三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永成辩称:我和原告是朋友。这100万元是我和原告去澳门玩赌输的,回来后打的条子。原告所说的将借款打到威泰公司和吕丽账户上的那笔钱,我早就还了。被告威泰公司辩称:2013年12月,被告蔡永成向我们公司借款100万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蔡永成分两笔将借款还清。一笔80万元由原告将款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另一笔20万元原告将款打到我们公司会计吕丽的账户上。被告吕丽辩称:被告蔡永成向我们公司借了100万元,2014年5月20日原告给我们公司账户上打了80万元,给我账户上打了20万元,替蔡永成归还所欠我们公司的账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蔡永成系朋友关系,被告蔡永成以向他人还钱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遂于2014年5月20日给被告借款1000000元,并根据被告蔡永成的指示向被告威泰公司账户银行转账800000元,向被告威泰公司会计吕丽账户银行转账200000元。被告蔡永成于2015年12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巨全现金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借款人:蔡永成.2015年12月18号”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一张、转账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原告与被告蔡永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有被告蔡永成出具的借据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蔡永成归还借款100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蔡永成辩称该笔借款系赌债,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加以印证且原告予以否认,故被告蔡永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威泰公司、吕丽并非实际借款人,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永成归还原告李巨全借款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巨全要求被告庆城县威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归还其借款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蔡永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郭秋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京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