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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7141-7142、7144-7145、7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远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7128-7129、7134-7135、7139、7141-7142、7144-7145、7150号十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刘xx等十一人(详见附表)。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额详见附表),并承担案件其他相关费用。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十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多宽附表:序号案号被执行人性别民族身份号码执行依据执行标的(单位:元)(2016)粤0304执7128号刘俊斌男汉44030119790130091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88号(2016)粤0304执7129号蒋四毛男汉432928198307220416(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89号(2016)粤0304执7134号孙巍巍男汉330224197305154319(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95号(2016)粤0304执7135号刘公平男汉432503196802202372(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96号(2016)粤0304执7138号袁伟男汉420881198310112910(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99号(2016)粤0304执7139号郭全喜男汉610524198201022010(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0号(2016)粤0304执7141号熊兴辉男汉42062419821215471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2号(2016)粤0304执7142号江德安男汉350583198611071815(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4号(2016)粤0304执7144号胡苏男汉420204198202074552(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6号114648(2016)粤0304执7145号刘远男汉440881199305265195(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7号(2016)粤0304执7150号曾令应男汉452123198403164918(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13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