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段存千、李世荣与段存忠、盛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存千,李世荣,段存忠,盛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段存千。申请执行人李世荣。被执行人段存忠。被执行人盛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存千、李世荣与被执行人段存忠、盛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向安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依法需变更产权登记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存千、李世荣与被执行人段存忠、盛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