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兴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25-3号申请人李兴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木工,现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78127,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法定代表人应江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兴强与被申请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了万劳人仲字〔2015〕23号仲裁裁决书,现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兴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执125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