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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漳斌与胡忠成、翁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漳斌,胡忠成,翁利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王漳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福波,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忠成。被告:翁利景。原告王漳斌与被告胡忠成、翁利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漳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漳斌以与胡忠成、翁利景庭外先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王漳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