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兵兵与王廷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兵,王廷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77号原告:胡兵兵,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吴克娟,系胡兵兵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对,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兵与被告王廷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廷对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