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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兵兵与王廷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兵,王廷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77号原告:胡兵兵,男,1989年6月4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吴克娟,系胡兵兵母亲。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廷对,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兵兵与被告王廷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廷对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