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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凯与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凯,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林凯,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22号502,公民身份号码350206198210060016。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苑亭路196号三楼之一。法定代表人张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厦门御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