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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阚淑玲与被执行人孙丽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淑玲,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阚淑玲。被执行人孙丽红。申请执行人阚淑玲与被执行人孙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丽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阚淑玲赔偿款1000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元及利息,共计17800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