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阚淑玲与被执行人孙丽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淑玲,孙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阚淑玲。被执行人孙丽红。申请执行人阚淑玲与被执行人孙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丽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阚淑玲赔偿款1000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0元及利息,共计17800元(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