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912号原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甲诉称,2008年11月16日她和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2009年1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儿子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8月24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她外出打工至今。现起诉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抚养孩子马某丙;3、分割共同财产;4、要求被告给付生活帮助费6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乙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马某丙,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婚礼,2009年1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9年9月4日生育儿子马某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家庭共同修建北房硬檐五间,为修建房屋借外债5万元未还、没有债权。2016年8月24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诉于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二、孩子马某丙由被告马某乙抚养,原告马某甲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及其全部陪嫁物抵作孩子的抚养费留归被告马某乙所有。三、共同债务全部由被告马某乙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成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