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洪浩与王永伟、李凤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浩,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968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浩,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玉田县。被执行人王永伟,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玉田县。被执行人李凤霞,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被执行人马海彬,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玉田县,联系方式0315。被执行人于占海,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玉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528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7月12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永伟银行存款8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久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丽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10968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浩,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玉田县玉田镇兴旺小区北三层15号。被执行人王永伟,男,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移民区5号。被执行人李凤霞,女,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豪门新园4-1-101。被执行人马海彬,男,汉族,1985年1月9日出生,住玉田县亮甲店镇黄林村沟西中一街40号,联系方式0315。被执行人于占海,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玉田县玉田镇豪门新园4-1-1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4528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伟、李凤霞、马海彬、于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7月12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海彬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久存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葛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