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面粉有限公司,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宋玉良,刘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84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2243828F。负责人王成军,行长。被告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东马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1028255。法定代表人杨佑锦,经理。被告山东梁山沃德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31714066L。法定代表人宋玉良,经理。被告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徐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49871086M。法定代表人潘世殿,经理。被告宋���良,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刘敏(系宋玉良之妻),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面粉有限公司、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宋玉良、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原告山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沃德面粉有限公司、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宋玉良、刘敏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梁山沃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沃德面粉有限公司、山东臻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宋玉良、刘敏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平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