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姜玉波张煥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张焕炀,姜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宝,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前程,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焕炀,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长白山大街。被执行人姜玉波,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长白山大街。申请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姜玉波张煥炀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星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要求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82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