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梁和被执行人玉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梁,玉尖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梁,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玉尖达,云南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关于申请人陈国梁和被执行人玉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梁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玉尖达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1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