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督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艳华、李晟金融借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晟,钟艳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督98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晟,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申请人:钟艳华,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李晟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晟、钟艳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日向钟艳华发出(2016)湘0528民督9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晟、钟艳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钟艳华已与李晟离婚,且该笔债务为李晟离婚后个人债务,李晟至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湘0528民督9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