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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红泰与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泰,杨焕波,周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28号原告李红泰。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焕波。被告周瑞香。原告李红泰诉被告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红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