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红泰与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泰,杨焕波,周瑞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28号原告李红泰。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焕波。被告周瑞香。原告李红泰诉被告杨焕波、周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红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