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崔远治、张忠霞与曹体刚、周光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远治,张忠霞,曹体刚,周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210号申请人崔远治,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住本市泉山区。申请人张忠霞,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曹体刚,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周光侠,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崔远治、张忠霞与曹体刚、周光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6)徐泉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0311执221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体刚、周光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冬执行员 李玉宝执行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