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芳与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王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559号原告:常芳,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玉才,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与被告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芳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