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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芳与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芳,王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559号原告:常芳,女,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玉才,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与被告王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芳负担。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