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陆玉成与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成,陈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1131号原告:陆玉成。被告:陈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成诉被告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