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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茜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152号原告:李茜,女,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农业工程学院。被告:XX,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茜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茜负担。(退回150元)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