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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审理李莉诉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秀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65号原告李莉,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秀兰,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李莉诉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秀兰名下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ATAY3A7Z0116Q000XXXX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秀兰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