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与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4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北侧科研楼。法定代表人:周学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端阳,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洁琼,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34号。法定代表人:桂王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16年6月25日,本院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8897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通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788897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玥 关注公众号“”